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作的领导,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