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