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二)在水表前取水;(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四)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五)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六)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