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属于用户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照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属于城市供水企业责任造成水表无法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低月用水量计收;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