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用水应当计量。

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以及具备装表条件因用户原因未安装水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