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