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登记注册的水表的计量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检。水表误差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和价格部门确定的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和价格部门确定的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向非居民用户告知当月抄表情况。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