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时限量供水、避峰用水等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