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