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公告,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连续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紧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有特殊需求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