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