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提出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并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经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