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对贮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制作操作清洗、消毒记录。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