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