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出户安装在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内,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应有防寒措施。

对既有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和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两部分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各住宅楼供水管道应当安装进户总阀门。

新建二次供水贮水箱(池)、加压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