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