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