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材料。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