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