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