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循环泵的;

(三)擅自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者蒸汽的;

(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