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建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