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