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