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向供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