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经营企业参加。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验收资料报所在地的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