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设施的设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与供热面积相适应;

(二)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建筑节能要求和供热系统节能标准;

(三)实行分户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供热经营企业协商确定的供热参数等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选用的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