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接受和处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