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