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生产经营目录或者禁止生产经营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