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被吊销登记证,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