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