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