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