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