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确定的经营场地和时段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