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