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二条有效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或者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废弃物收集的设施;(二)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三)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