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