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