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三十一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领备案卡。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