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