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登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