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下列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
(二)就业创业指导;
(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人力资源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