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范围第十四条有效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的梯级枢纽工程以及新开挖的渠道、航道,由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疏浚扩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中新建、改建具有“拆一还一”性质的道路、桥梁、渡槽、倒虹吸等河道交叉建筑物、专项设施,以及新建的影响处理工程、水质保护工程,过鱼设施等,交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