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引江济淮工程及其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河道、航道、湖泊、调蓄水库、水闸、泵站等的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由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新开挖的无堤防河道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明渠输水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三)暗涵、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垂直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二十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少于十米;
(四)穿越河流的倒虹吸、渡槽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或者建筑物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二百米不超过五百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五百米不超过一千米以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