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自治区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和草品种的审定工作。自治区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审定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