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主要林木和草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除国家确定的主要林木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自治区实际,确定自治区主要林木,实施自治区级审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