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林木和草品种,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在适宜生态区域内推广。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广告、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