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对农作物、林木、草种质资源,实行原地和异地相结合的保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管护,保障种质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