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对农作物、林木、草种质资源,实行原地和异地相结合的保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管护,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